指导意见│涉疫民事案件如何审(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三)》聚焦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运输合同、涉外商事海事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提出了18条具体指导意见,涵盖诉讼当事人、诉讼证据、时效期间、适用法律、涉外商事案件、运输合同案件、海事海商案件、诉讼绿色通道及涉港澳台案件审理等方面。
《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司法理念与纠纷解决:各级法院要立足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发挥司法调节社会关系作用,积极参与诉源治理,坚持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前置,调解优先,引导当事人和解协商、共担风险,将矛盾化解在萌芽和基层。
人民法院审理涉疫情民事案件,要准确适用不可抗力的具体规定,严格把握适用条件。对于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影响产生的民事纠纷,符合不可抗力法定要件的,依法妥善处理。当事人主张适用不可抗力免责的,需就不可抗力导致民事义务不能履行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租金计算至实际交还日,承租方需支付2020年3月1日至7月1日的租金;押金因合同解除且无其他违约情形应予退还。法律分析依据不可抗力的适用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第2条,疫情或防控措施需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方可适用不可抗力。
吉林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三)要点如下: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劳动合同中止:新冠肺炎疫情不构成不可抗力,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中止劳动合同。隔离期间工资权益:依法隔离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问题3:疫情防控期间,案件是否可延期开庭?公告案件开庭时间能否顺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疫情无法参加线下庭审的,可申请延期开庭,人民法院也可依法决定延期并提前告知当事人,经同意可调整为在线庭审。公告案件具备条件的可按期开庭或延期审理。
杨良宜: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与国际商业合同下的不可抗力
1、杨良宜教授在其文章中探讨了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对国际商业合同下不可抗力条款的影响,指出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需结合合同条款、准据法及具体事实判断,并强调了及时通知、提供证明及采取减损措施的重要性。
疫情期间不能正常履行合同怎么办?
1、选择延期履行、部分履行、不履行或解除合同。如不可抗力只导致一时不能履行的,应选择延迟履行;只对部分合同义务履行产生影响的,应选择部分履行;只有当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达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才能解除合同。
2、因疫情导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处理是:固定好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相关证据;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减少损失的继续扩大;积极协商提出合理的减免请求;必要时可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3、保存好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相关证据;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减少损失的继续扩大;积极协商提出合理的减免请求;必要时可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受疫情影响属于不可抗力因素而影响,当事双方可以考虑通过协商等等方式来维权。
4、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当事人可解除合同;根据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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